2023年3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为被害人陈某某送货之机,从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仓库中多次盗窃酒水、饮料等财物。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
共计
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