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徐州市某街区,先后两次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店铺。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600元,香烟若干。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23年10月2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徐州市某街区,先后两次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店铺。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600元,香烟若干。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