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9月26日22许,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徐州市某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处车辆内的15000元现金。
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3年11月1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9月26日22许,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徐州市某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处车辆内的15000元现金。
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