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刘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浴室从事服务员工作,客人谭某某醉酒吵闹并辱骂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下楼梯时,从后推搡谭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后二人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某拳击、脚踢谭某某,致使被害人谭某某顶枕部肿胀伴压痛,左肋弓上缘挫伤,四肢多处软组织肿胀,左髋、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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