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符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符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符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某在徐州市多家医院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徐州市**医院**号楼**楼**病区,趁周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加床床头柜上的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7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徐州市**医院**座**楼,趁张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老年病房床头柜上的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7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徐州市**医院急诊楼**楼**号病房门口,趁李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枕头下的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