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小型轿车,沿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浦路路口时,被现场值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