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范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徐州市某摊位内,趁商主孙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705元及银行卡三张(被丢弃)。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范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徐州市某摊位内,趁商主孙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705元及银行卡三张(被丢弃)。案发后,被盗现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