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学附近,趁刘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75元。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2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学附近,趁刘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75元。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