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狄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狄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及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狄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东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3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狄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狄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狄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及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狄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东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