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湖南省长沙市、徐州市等地,采用工具砸开店铺玻璃门的手段,多次盗窃店内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3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3月2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湖南省长沙市、徐州市等地,采用工具砸开店铺玻璃门的手段,多次盗窃店内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3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