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朵某某等人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2017年8月11日下午13时犯罪嫌疑人朵某某乘坐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途中犯罪嫌疑人朵某某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将车开快些,当出租车行驶一段时间后,被害人杨某某由于害怕将出租车停下让犯罪嫌疑人下车,犯罪嫌疑人朵某某遂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出租车操纵台上一部白色华为手机抢走,并进行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该手机在2017年8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 元整。
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