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院内,趁院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院内未锁的牛马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3月2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院内,趁院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院内未锁的牛马牌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