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陆某某、孙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7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后到徐州市某小区,由被告人孙某某望风,被告人陆某某使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并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常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等物品。经鉴定,以上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8211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黄金首饰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7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孙某某经预谋后到徐州市某小区,由被告人孙某某望风,被告人陆某某使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并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葛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66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