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揭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揭某某到徐州市某宾馆、浙江省永康市某药店等地,多次盗窃他人店内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38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3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揭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揭某某到徐州市某宾馆、浙江省永康市某药店等地,多次盗窃他人店内财物,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38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