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和黑龙江省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后,李某某委托刘某某在徐州为其融资,并承诺给刘某某高额提成。之后刘某某为了向社会上集资,租用徐州市某大厦一房间作为集资办公地点,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6分、借期3个月高息向徐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9年2月20日,共计接到报案人数200余人,非法集资金额2300余万元,造成被投资人损失1795余万元。刘某某集资款除了留存自己的提成外,其余转入李某某徐州农行账户上,后因李某某资金链断掉不能归还被集资人本息后案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