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2月18日23时许至1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酒后使用手掰、脚踹的方式,任意损毁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造成多名被害人轿车后视镜损毁及车身划痕,经鉴定,损毁部分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39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3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2月18日23时许至1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酒后使用手掰、脚踹的方式,任意损毁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造成多名被害人轿车后视镜损毁及车身划痕,经鉴定,损毁部分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39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