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何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徐州市多地,盗窃被害人邵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踏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瓶等物。经鉴定,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组电瓶销赃后共得人民币305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4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何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徐州市多地,盗窃被害人邵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踏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瓶等物。经鉴定,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三组电瓶销赃后共得人民币305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