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许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QQ昵称为“明*”的男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银行卡提供给“明*”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并帮助其取现,被告人许某某从中分成10%。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借用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下卡号为6217002************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明*”,接收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39968元,并将该款取现。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由其亲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