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仲某在担任徐州市某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物流调度员兼任该公司铜山公司报账员期间,利用兼管铜山公司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将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两个账户中的单位资金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共计70.60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仲某退还所有钱款。2020年6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仲某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仲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