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于2004年至2016年期间,在徐州市某洗浴中心担任会计一职,期间老板刘某某、经理张某某伙同唐某某、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组织十余名妇女,在该场所内长期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利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于2009年至2016年6月期间,明知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洗浴中心组织十余名妇女卖淫,仍为该洗浴中心提供帮助,负责保管该洗浴中心每日营业款、发放技师工资、审核经费支出等工作,听从张某某的安排,为卖淫女对账结钱,汇总账单提供给刘某某核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