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上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至医院抽血并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6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上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至医院抽血并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