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曹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徐州市两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曹某某未上锁的电动车共计两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盗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6月2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曹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徐州市两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曹某某未上锁的电动车共计两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盗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