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8日至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等地,采取破坏方式进入多辆轿车内,盗窃被害人放在车内衣服、现金、香烟等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7月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8日至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等地,采取破坏方式进入多辆轿车内,盗窃被害人放在车内衣服、现金、香烟等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