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某超市附件,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汽车车门未锁之机,盗窃该车后备箱内的今世缘国缘、贵州习酒、苏烟等物。经鉴定,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2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妻子将被盗白酒上缴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另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54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