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季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季某某到徐州市多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的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同月20日,其又在徐州市某童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郭某某放在柜台上的银灰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所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50元并取得谅解,另一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