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个服装店,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店内衣物,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58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7月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到徐州市多个服装店,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店内衣物,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58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