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徐州市某车站附近,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胡某某外套口袋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8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徐州市某车站附近,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胡某某外套口袋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