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到徐州市某处,采用试拉的方式,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汽车车门未锁,进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花费掉其中100元,剩余49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7月2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到徐州市某处,采用试拉的方式,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汽车车门未锁,进入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花费掉其中100元,剩余49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