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0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为中间人,帮助尤某某将轿车抵押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转押给被害人李某乙。2019年07月3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车载GPS定位,使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抵押给被害人李某乙的轿车偷走,后将该车以5万元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并携款潜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9月4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0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为中间人,帮助尤某某将轿车抵押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转押给被害人李某乙。2019年07月3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车载GPS定位,使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抵押给被害人李某乙的轿车偷走,后将该车以5万元价格出售给郭某某,并携款潜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