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 年4 月26 日至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地,采用试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杜某某、胡某某汽车车门未锁的情况下,盗窃车内香烟、黄金足金项链、钻石吊坠及现金人民币,共计价值人民币4702 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8月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 年4 月26 日至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多地,采用试拉车门的方式,发现被害人杜某某、胡某某汽车车门未锁的情况下,盗窃车内香烟、黄金足金项链、钻石吊坠及现金人民币,共计价值人民币4702 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