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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并展开个性化帮教
2019-03-05 10:28: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云龙区检察院对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宣布不起诉,并对周某展开个性化帮教。

  周某,男,17岁,中专在读。2018年1月,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QQ向他人发送存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号、QQ共享资源淫秽视频、黄色网站网址、黄色直播软件、淫秽小视频共28人次,获利425元。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向他人出售的百度云盘中共有45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受案后,检察官自行对周某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周某一家四口,父亲种地卖菜为生,母亲在服装厂打零工,姐姐已婚,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周某和家人关系较好,交流较多,家人对周某较为关心,家庭氛围和睦。周某本人性格内向,待人礼貌,虽然爱玩手机,但勤奋肯干,在学校、社区、实习公司的口碑较好。其因青春期好奇接触到黄色视频,后因不懂法,出于挣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想法,冲动实施犯罪。案发后,其充分认识错误,悔罪态度较好。目前周某在学校的安排下在工厂实习,实习期间表现较好,对今后道路有明确的规划和目标,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

  该院认为,周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坦白、初犯等情节,且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不起诉,并通过帮教助其重回健康的人生轨道。

  在不起诉训诫教育会上,检察官对周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对其开展了训诫教育,周某表示了强烈的悔改决心。同时,检察官还帮助周某明晰了职业规划,继续在实习工厂实习,该工厂待遇和发展机会不错,争取毕业后留在该厂工作,再一步步实现其成为工程师的梦想。

  为鼓励周某重回正轨,引导其成长成才,检察官要求周某从即日起至毕业期间,每月书写一份思想汇报,记录其生活、工作感悟及学习法律情况,并请实习工厂相关负责人给予评价,以书信形式寄给检察官。一是可随时了解周某思想动态,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二是可以督促周某查漏补缺完善自我,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