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11月底,被告人魏某某与薛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徐州市实施盗窃。2023年11月29日,二人自山东省枣庄市打车到达徐州市。因未找到合适的作案机会,二人预谋盗窃摩托车骑行至异地继续作案。2023年12月1日23时许,二人在徐州市某市场某坚果店门口,由被告人魏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并进行望风、照明等协助,薛某某接线打火,共同盗窃被害人韩某某摩托车一辆。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