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谭某某等7人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告人黄某甲、谭某某等7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告人黄某甲、谭某某等7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廖某某、黄某乙、韦某甲等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廖某某、黄某乙、韦某甲约定,由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告人廖某某、黄某乙、韦某甲等人盗窃所得的手机予以销赃。后被告人谭某某、廖某某、韦某乙、黄某丙、黄某乙、韦某甲等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高校交叉共同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手机通过快递寄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由被告人黄某甲进行销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88560元,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9670元,被告人廖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2640元,被告人韦某乙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5420元,被告人黄某丙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4540元,被告人黄某乙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3990元,被告人韦某甲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727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