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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姜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
2017-12-06 09:33:00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姜某甲、吴某某以诈骗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1月,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及姜某乙(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在安徽省利辛县一饭店内,共谋用玻璃制品冒充“老玉”,骗取他人财物。2016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及姜某乙、郭某某到徐州后,由被告人吴某某摆摊佯装收购玉器,被告人姜某甲携三个玻璃摆件冒充“老玉”佯装出售,姜某乙、郭某某架托谎称三个玻璃摆件是“老玉”,并望风。后围观群众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被告人吴某某又佯装借不到足够的钱购买,被告人姜某甲随即将该三个玻璃摆件冒充“老玉”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人民币25900元。经鉴定,三个摆件的材质均为玻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及姜某某、郭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5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