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利用QQ、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以收受、购买、交换等方式,先后相互之间或者从其他人处非法获取大量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再各自通过互联网向其他人多次提供、出售,以非法牟利。
经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统计,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的电脑硬盘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中均存有大量不同格式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文件,共计410余万条、260余万条、6万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