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构建某测压网站,并开通网站付费注册会员功能,会员支付费用之后,可以利用网站的功能对其他网站进行DDOS流量攻击,造成其他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017年3月份至今,刘某某为他人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共计132人次。
2.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www.****.com网站注册会员账号并购买攻击量,后利用攻击软件攻击www.******.com网站(该网站被攻击期间注册用户超过1万人),致使该网站累计11.5个小时不能正常运行。
3.
4.2017年4月底至5月初,谢某某在明知他人与常某某(另案处理)从事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交易的情况下,帮其担保,收取手续费,谢某某与常某某二人共获利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