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自2016 年9 月底至2017年8月底,在山东潍坊、山东临沂、江苏徐州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人民币现金5000余元,微信内红包13000元,手表、象牙吊、手机多部、平板电脑一部,共价值人民币5300余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3300余元。
2018年1月1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自2016 年9 月底至2017年8月底,在山东潍坊、山东临沂、江苏徐州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人民币现金5000余元,微信内红包13000元,手表、象牙吊、手机多部、平板电脑一部,共价值人民币5300余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3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