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邢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邢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 年10 月19 日15 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驶苏C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云龙区新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峨眉路路口附近时,被现场值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