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2017年5月9日18时许,在徐州市某加油站,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家人与戈某某、刘某某等人因开车别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互相殴打。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持混凝土块将受害人戈某某、刘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受害人戈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1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2017年5月9日18时许,在徐州市某加油站,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家人与戈某某、刘某某等人因开车别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互相殴打。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持混凝土块将受害人戈某某、刘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受害人戈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