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泉山区、山东省济南市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并将所盗摩托车销赃后挥霍,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924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16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泉山区、山东省济南市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并将所盗摩托车销赃后挥霍,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924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