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某某以抢劫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将侯某某约至徐州市某酒店房间内,并与侯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某某因考虑其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债务,遂产生抢劫候某某钱财的念头。被告人刘某某先在采取言语威胁、手掐候某某脖子等方式,抢劫被害人侯某某所佩戴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96.9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