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牌号白色小型轿车与花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6.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某某无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