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徐州市某服装店内,趁店主薛某某不备,盗窃其红色羽绒外套等七件衣物。经鉴定,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薛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3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郭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7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徐州市某服装店内,趁店主薛某某不备,盗窃其红色羽绒外套等七件衣物。经鉴定,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薛某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