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与卜某某、朱某某(已判决)到徐州市某小区,朱某某望风,卜某某采用技术手段开锁后,被告人袁某某及卜某某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项链等首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69.12元。销赃后,赃款被三人分赃挥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8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袁某某以盗窃罪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袁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与卜某某、朱某某(已判决)到徐州市某小区,朱某某望风,卜某某采用技术手段开锁后,被告人袁某某及卜某某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项链等首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69.12元。销赃后,赃款被三人分赃挥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