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巩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8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巩某某多次趁凌晨无人之际,在徐州市多处工地及小吃店内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2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11月2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巩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9年8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巩某某多次趁凌晨无人之际,在徐州市多处工地及小吃店内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2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