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多次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宿舍,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所得赃款610元、盗窃所得八包“黄金叶”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3月12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吴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徐州市多个小区,多次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宿舍,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4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所得赃款610元、盗窃所得八包“黄金叶”香烟,并发还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