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邓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徐州多地,趁人不备或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包、电动自行车等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4月13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邓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徐州多地,趁人不备或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刘某某包、电动自行车等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