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酒店停车场驶出后不久,与陶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发生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陶某某报警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后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