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赵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与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聚餐时饮酒,至14时许散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应乔某某请求,驾驶乔某某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某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拦截检查,被告人赵某某欲驾车逃离未遂,又下车欲逃跑,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赵某某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