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区,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盗窃其放在电动车车篮内的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5月11日,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0年4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徐州市某小区,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盗窃其放在电动车车篮内的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